第八十七章

    ……其禁室中,简书充栋。”

    曾生言罢,又叹:

    “人乃天地钟灵,山川毓秀,岂能受这既细且酷、既酷且僵之律法所桎梏。

    律法虽细,然其中空漏,却也未尝弗有。

    法不责众。倘犯禁者万千,罚则城空,罚是不罚?

    有恶行,而无明令可罚,罚是不罚?

    其罪小而未察,惩是不惩?

    于饥馑处盗物,与于庶熟处盗物,所盗物皆同,所罚同是不同?

    其功伟而无物可赏,赏是不赏?

    固律法虽细,实细而无用。

    律法如山,崔嵬不动,又高如神明;然执法于掌者,人也。终赖人力而得以施之。

    一来,秦律所耗人力多矣。民三年耕而余一年之食,执法小吏又不事生产,民所养者众。执法之人力,又不单在审理、执刑,其监察之务为最繁重。

    如不广泛监察,则犯法不得罚者众矣,长此以往,法如废弃;如监察至阡陌街巷之毫末,入万民之户,即使强秦,亦消耗不起。

    故法家多酷吏。以执法之酷,弹压天下试法、触法之心。以期杀一而儆百,儆其效尤者。

    故又有连坐法。令民为什伍,而相牧司连坐。不告奸者腰斩,告奸者与斩敌首者同赏,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。

    连坐者寡,自然伏诛。

    连坐者众,辄必反。

    故秦法有三失:失之于细、失之于酷、失之于僵;

    故秦法有三废:因赏罚不明而废,因犯禁者众而废,因消耗过巨而废。

    其三废之本,乃在消耗过巨。

    故法家令强秦取天下,乃法家之成。

    法家欲稳固国家,所用本钱辄太高,高于举国之产出——乃法家之败。

    区区不以法家为劣等:倘有一朝,民一年耕而可余十年之食,一人生产,可养十人,辄法家之治国本钱,其国、其民消耗得起;辄天下必归于法家。